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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山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3-06-08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种子)罚

      〔2023〕2号

      关于曹*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曹*

      3****910020043

      

      2023年5月8日,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津北288”玉米种,属于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后才能销售,当事人擅自拆开玉米种的包装进行零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2

      

      2

      霍农(种子)罚

      〔2023〕3号

      关于杜*丽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杜*丽

      3****7408104481

      

      2023年5月8日,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延科338”玉米种,属于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后才能销售,当事人擅自拆开玉米种的包装进行零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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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782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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