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10期 (总第161期)
时间:2023-06-02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本期内容
●警钟长鸣●
机关干部注意:社交媒体办公,小心失泄密(附典型案例)
●政策解读●
怎样理解把握降级与撤职?
如何把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的相关规定
●工作动态●
孙矿玲在汉中市调研时强调切实深化种业振兴五大行动把好品种好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就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出监督提示函
孙亚政同志为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主题教育读书班作专题辅导
省供销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读书班结业
●警钟长鸣●
机关干部注意:社交媒体办公,
小心失泄密(附典型案例)
当前,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不仅走进了千家万户,也进入了机关单位,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
典型案例
案例1 工作群交办涉密工作,泄密只在顷刻间。2020年5月,某县教体局从机要渠道收到省委有关专项工作组下发的1份秘密级文件后,该局局长批示传达至各学校落实,办公室借调人员胡某为尽快落实文件精神,将文件全文拍照并发布至各学校校长微信工作群。某校校长张某未经查看即将文件照片转发至该校教师工作群,文件立即被群成员多次转发,迅速在数十个微信群传播,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胡某、张某均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2 “点对点”传递涉密文件,盲目轻信酿苦果。2019年3月,某县公安局辅警武某被选入该县某热点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兴奋之余,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该案件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拍照后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公安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同样嘱咐肖某勿传给他人。但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案件发生后,武某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朋友圈”发布文件首页,炫耀身份惹祸端。2019年7月,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1份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公务员身份,蒋某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看见后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朋友金某已保存该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微博,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4 “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为图方便留隐患。2020年9月,保密检查发现,某部属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2018年10月,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马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特征剖析
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作为一种互联网应用,集通信工具、传播媒介、社交媒体、应用平台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此类泄密案的违法行为更具复合性特点,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传播的迅速性。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的即时通信和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任何信息一旦在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发布,都有可能被他人所引用、转发、发布,立刻一传十、十传百,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增长。
二是过程的不可控性。在许多机关单位,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传递文件、发送通知、沟通工作、宣传业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相较于过去的互联网网站、信息设备等,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办公过程中的泄密风险更加难以控制。
三是隐患的长期性。任何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世界经过,都“雁过留痕”,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同时,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输又留下了一道“痕迹”、增加了一分隐患。
四是主观的“错觉感”。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开放性”特点,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或多或少对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抱有错误的“安全感”,对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正确认知,在“安全错觉”下导致泄密案件发生。
应对之策
面对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为保密管理带来的新挑战,要“以不变应万变”,强化措施、综合施策,从而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一,在“人”上下功夫。机关单位应下大力气加强保密宣传培训和教育提醒,做到全员覆盖。要深入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案例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讲解互联网泄密案件特点、危害和后果,营造浓厚的保密氛围。
第二,在“制”上做文章。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明确工作群建立、使用的具体要求;要认清智能手机的泄密风险所在,建立手机日常保密管理制度,使手机远离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场、涉密文件,坚决杜绝手机录音、录像、拍照等成为泄密事件的“导火索”。
第三,在“查”上见真章。要认真开展周期性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将工作群管理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排查风险隐患;要严格查处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保密违法案件,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真正使涉密工作成为网络办公不可触及的绝对“禁区”。(来源:2023-03-13 干部决策参阅)
●政策解读●
怎样理解把握降级与撤职?
降级处分与撤职处分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探讨较多的业务话题,实务中,有的同志对“降级”所降之“级”和“撤职”所撤之“职”的理解存在一定困惑,笔者就有关问题辨析如下。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降级与撤职的处分期间都为二十四个月,造成很多人误将两者都归为重处分。
降级处分,是一种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处分方式。这里的“级”,对于公务员来说是级别,对其他公职人员则是工资或薪酬待遇等级。《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所有公职人员均适用统一的处分种类,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没有公务员级别为由不执行降级处分(法定不适用降级处分的人员除外)。
撤职处分,是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纪办发〔2016〕2号),降级处分系轻处分,撤职处分系重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处分。其他类型的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且应予处分的,均可适用降级、撤职处分。根据最新相关答复,职级公务员也可适用撤职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实务中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的,应在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的同时降低其薪酬待遇。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具体影响
实践中,与降级、撤职处分实务操作密切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职务、职级、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要弄清处分的具体影响,需先梳理上述概念。
一、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的正职和副职。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职务并行的序列。职级在厅局级以下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共有27级,在27个级别中分别设定6至14个不同的级别工资档次。每一职务、职级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降级处分对于公务员来说就是降低其级别,相应地会影响其基本工资中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不受影响),津贴补贴一般不受影响,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职级,根据新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职级确定相应的级别,其基本工资中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均受影响,津贴补贴也按新职务、职级确定,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际中因事业单位性质不同,薪酬待遇称谓也可能不同。
降级处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就是降低其薪级工资。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根据新的职务、岗位、职员等级重新确定待遇。《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对事业单位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的具体规定尚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实务操作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根据最新相关答复,对职级公务员适用撤职处分时,“撤职时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同样是撤职处分,职级公务员与职务公务员的要求明显不同。这是因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对应关系不同,职务公务员每个职务层次的最低级别至少相差两个级别,而职级公务员每个职级的最低级别很多只相差一个级别,如从一级调研员到四级主任科员,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只差一级。
最后,需注意两点:一是,受处分人为党员的,其政务处分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二是,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设置有衔级制度。此类公务员如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根据各自的衔级管理规定调降其衔级。
(来源:2022-10-16 纪法理论与务实)
如何把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
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认定、规范处置。
全面理解相关规定精神。对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兼职(任职)的限制范围,主要包括“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既指经营地区、范围与原任职务的职权行使、职务上的影响有关的企业,也指与该企业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退(离)休、辞去公职等前三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二是时限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了三年的兼职(任职)禁止期限,即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对于三年后或者在限制范围之外的企业,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兼职,但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同时其兼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三是审批程序,对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或进行备案。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还应报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同意或备案。四是领取薪酬,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包括以顾问费、咨询费或者通信补贴、交通补贴等名义获取的额外利益,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对经批准离职后到企业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领取相应报酬。
准确把握主要违纪违法情形。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兼职(任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要看是否影响原任职务的廉洁性、是否经过组织批准、是否谋取非法利益等,做到精准界定、依规处理。一是在禁止期限内违规兼职(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任职等,已构成违纪,应责令其辞去企业职务,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若存在违规领取薪酬问题,应一并认定兼职(任职)违纪行为,收缴违纪所得,不再单独评价。二是在禁止期限或者限制范围之外,未经审批兼职(任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行为,应责令其暂停企业职务,立即履行相应程序,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悔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三是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薪酬。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经审批同意到企业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报酬或者获得股权及其他额外收益的,也是兼职(任职)违纪行为,违规领取的薪酬应予以收缴。但对离职后到企业任职取酬的,如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没有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系合法劳动报酬,并非违纪所得。四是关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约定离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不实际工作,“挂名”兼职(任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报酬明显超出同期同类市场薪酬水平,并且在离职或退(离)休后实际收受的,系权钱交易行为,以受贿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对系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如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退(离)休后,经组织批准,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也可以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获取薪酬等合法利益;对于离职或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与原任职务无关的劳务活动获得报酬,从事属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日常经济行为,应与具有浓厚商业性质的企业兼职(任职)区别对待。
(来源:2022-12-01 我们都是担当人)
●工作动态●
孙矿玲在汉中市调研时强调切实深化种业
振兴五大行动把好品种好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4月27日,按照省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部署和厅系统主题教育要求,进一步深化“三个年”活动和“调研破难题、包抓推落实、实干促发展”活动,陕西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孙矿玲到汉中市南郑区调研油菜生产、制种工作情况。
孙矿玲来到新集镇龙王村油菜生产基地和制种基地,查看油菜长势,与汉中育种专家详细交流,了解油菜生产技术和育种“芯片”关键技术,询问制种企业经营模式和联农带农情况。她指出,汉中市充分发挥种业优势,立足保障用种安全,大力推动发展油菜特色种业,育种制种取得显著成效,为稳粮增油作出很大贡献。
孙矿玲强调,“好儿要好娘,好种多打粮;种地不选种,累死落个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是“三农”工作头等大事要事,要把种业振兴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真正发挥良种在促进增产丰收的关键作用。要切实强化种子、耕地、农机等基础支撑,持续实施和深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业企业扶优、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种业市场净化“种业振兴五大行动”,加快打造小麦、玉米、油菜等良种繁育基地,采取“科研+企业+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方式,建立育繁推一体化种业联盟,把好品种好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出更大成绩。
汉中市政府、汉中市南郑区政府负责同志和厅办公室负责同志一同调研。(来源:2023-04-28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就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出监督提示函
近期,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部分单位在开展主题教育时,存在调查研究泛化、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一些直属事业单位甚至把调查研究课题延伸安排到科级干部。为提高调查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出现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加重基层负担等问题,日前驻厅纪检监察组向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发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示函(驻陕农纪监函〔2023〕7号)。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单位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审视分析,进一步严格审核完善本单位调研工作方案,落实领题调研相关要求,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立足本单位职能职责,紧扣中心工作,精心确定调研课题。坚持突出小切口,真正解决具体问题,防止简单以调研报告代替调研成果,防止简单泛化为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任务。
三是加强对本单位调查研究工作的统筹协调,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不搞作秀式、盆景式和蜻蜓点水式调研。要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真正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调研异化为“要材料”,增加基层负担。(根据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有关文件整理)
孙亚政同志为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读书班作专题辅导
5月6日上午,省乡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孙亚政围绕“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这篇文章,为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读书班作专题辅导,并与大家一起重温习近平总书记4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贺军平主持。
孙亚政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和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不断增强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乡村振兴的新指示、新要求、新期待,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发展为要,统筹抓好城镇平台、产业平台、投融资平台、创新平台“四个平台”建设,统筹抓好特色经济、民营经济、联农带农经济、集体经济“四个经济”发展,统筹抓好交通体系、商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乡村振兴治理体系“四个体系”构建,持续激发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要坚持以人为本,在扶智扶志上抓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在守护健康上强化因病返贫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医疗健康服务和健康卫生习惯,在乡村治理上发挥德治、自治、法治、智治作用,不断激发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来源:2023/5/6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
省供销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读书班结业
4月28日,省供销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读书班结业。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庆作结业总结讲话,省供销社总经济师、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戴建昌主持会议。省供销社二级巡视员、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德胜组织相关学习。
结业式上,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省供销社7家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围绕“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主题,联系各自学习工作实际,进行交流发言。
刘庆讲话指出,为期5天的主题教育读书班圆满结束,此次读书班学习内容全面、研讨交流深入、读书形式灵活、学习氛围浓厚,特别是通过集中读书,大家取得了不少的收获。深学细悟,补足了精神之钙;夯实理论,提高了政治站位;思想碰撞,拓展了思维视野;强化担当,厘清了发展思路。
刘庆要求,要统筹处理好开展主题教育和业务工作的关系,紧扣这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找准着力点,狠抓关键点,全力推进主题教育有力有效深入开展。要持续在强化理论武装上下功夫,要通过原原本本学、全面系统学,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真正使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要持续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上下功夫,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为农服务、为民解难,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多到社有企业经营困难多、农民群众意见集中的地方和单位进行调研,多了解基层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多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推动解决一批制约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持续在检视问题上下功夫,要认真抓好问题整改,突出主题教育的实践性,对检视发现的问题逐条列出清单,逐个分析深挖根源,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以问题整改推动各项工作提质增效。要持续在建功立业上下功夫,要自觉树立大局意识、培育全局观念、增强系统思维,省供销社上下不分机关、直属单位都是一个整体,要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处使,同心同向同行,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担当推动工作高效落实。
读书班期间,全体学员认真研读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章、《习近平著作选读》等必读、选读和自选书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好学风锤炼硬作风,以硬作风保障好效果,做到以“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
全体学员一致认为,这次读书班是一次真真正正的潜心读书体验、安心学习体验、沉浸课堂体验,全体学员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等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思考更深入、理解更深刻,有效激发了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的内生动力。学员们纷纷表示,将进一步巩固深化拓展读书班学习成果,牢记“国之大者”、抓实“政治要件”,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工作思路、具体抓手和实际成果,把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工工整整地书写在三秦大地上。
(来源:2023-04-28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门户网站)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30523/9822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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