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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19期(总第146期)

    时间:2022-10-28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警钟长鸣●

      党员干部不能做“有偿中介”

      案 例

      近年来,各级纪委查处通报的一些典型案例,有不少涉及“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一违纪行为。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裁沈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中就有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张家界市慈利县燕子洞粮库和军供站原联合党支部书记、燕子洞粮库主任符立鹏违规入股相关粮食企业、违规从事涉粮有偿中介活动、违规在涉粮企业兼职取酬,获取巨额利益;武汉市委原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原书记、汉南区委原书记胡洪春非法从事虫草销售等有偿中介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等。这些案例均指向了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的违规行为,连带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均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四条列出6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其中第(四)项就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对于这些行为,该《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理解《条例》中的这项规定需要把握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违反有关规定”,一个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所谓“违反有关规定”,指的是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就“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作出6条行为规定,其中第5条就是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和要求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所谓“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有偿中介活动中,构成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干部,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了中介活动,二是收取了钱财。如果行为人进行了中介活动,但未收取钱财,不构成违纪行为。

      显然,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实质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经纪,意思是做生意。经纪人,按照2004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党员干部是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科学、文化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就要出以公心,不得公权私用;“服务”就是奉民所求,尽责而为。角色的定位及其职责要求,都不允许党员干部以“经纪人”的形象出现在经济活动中,把公共权力演变成个人谋利的工具。如果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就是把自己置于“经纪人”的角色中,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党员干部作为人民公仆的身份和职责,改变了权力的公共属性,为权力进入市场竞争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权钱交易的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不是斡旋受贿,虽然二者在形式上都有居间牵线、获利行为,但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还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于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2012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偿中介活动更多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而为双方牵线搭桥。党员干部能够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社会信息与人脉资源,尽己所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些信息服务,做一些出谋划策、穿针引线的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助一臂之力,本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但如果把这一优势用于从事违规营利活动,从中收取“中介费”“感谢费”,就让服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党员干部因职位和工作关系,社会接触面广,掌握的信息丰富,如果放任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仅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还极易使党员干部在居间牟利中膨胀个人私欲,在人情请托和利益诱惑面前失去警惕,诱发行贿受贿,掉入权钱交易的泥潭,由违纪走向违法犯罪。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沈东、符立鹏、胡洪春、刘侃都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违纪行为,也是由于违纪行为的一次次发生而得不到制止,变得更加胆大妄为,最终走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道路。可见,违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虽然不是受贿,但是,如果不加以党纪的严格约束与坚决惩处,从违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到受贿犯罪,其实也不过是一步之遥。这也是党中央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道理所在。

      党员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必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为思想和行动的出发点,又体现在因其手握重权而极易成为围猎对象。实践反复表明,失去监督的权力是祸害,失去控制的私欲是灾难。多年来,党中央针对党员廉洁自律问题,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反复申明不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就是为保护党员干部而划出的权力使用边界线,就是以党内法规形式告诫和警醒党员干部谨慎用权,守好为官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讲到,“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为官的准则,也是从政的“戒尺”。无论何时何地,党员干部身为人民公仆,理应以追求和实现人民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在工作与生活中处理好人情与原则、私利与公权的关系,不越雷池,不踩红线,永怀公仆之心,谨奉公仆之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对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和漏洞,通过查纠整改、建章立制、警示教育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实现源头治理、常治长效,督促和规范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好人民公仆的职责。(来源:2022-09-19 陕西纪检监察)

      

      党员干部违规领取劳务费违纪行为的四种主要表现情形

       违规领取劳务费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情形

      一是未实际从事劳务,以“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有的单位以普发“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挥霍财政资金。我们认为,违规发放津补贴与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区别:首先是发放目的不同。前者是违规增加职工收入,破坏收入分配制度;后者是依法获得的劳务报酬。其次是发放对象不同。前者一般针对全体职工;后者是评审专家等特定群体。再次是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不同。前者有的来源于财政资金,有的来源于“小金库”,且自定发放标准;后者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有明确的发放标准。最后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巧立名目,如以虚开办公费用等形式入账,有的甚至不入账;后者均以评审、咨询等劳务费合规形式列支。

      二是在本单位实际从事劳务并违规领取劳务费。党员干部在本单位从事评审等劳务,因其本职工作包含了相关劳务,不应另行领取劳务费。此外,对未实际从事劳务工作,仅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等小范围以“劳务费”名义发放资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三是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如次数较多、数额较大,本质上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此外,对虽从事一定的劳务,但实际上以“劳务费”掩盖以权谋私本质的,如以收取“劳务费”名义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涉嫌受贿。

      四是在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向他人收取“劳务费”。在未提供劳务情况下,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属于乱摊派、乱收费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如向个别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可认定为收受礼金。此外,明知管理服务对象有请托事项仍以收受“劳务费”名义收受财物,或者索要“劳务费”,且数额较大的,涉嫌受贿犯罪。

      准确把握违规情形

      发放劳务费是否合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是否经过批准。二是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三是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响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即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勤政性即是否影响本职工作。五是发放和领取行为是否有明确政策依据,发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发放单位或领取对象应提供合规性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政策核实。

      根据上述标准,对发放和领取劳务费行为可区分以下情形予以把握:一是可以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党员干部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验收等劳务活动,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廉洁性和廉政性情况下,可按相关规定领取劳务费。二是不得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发放、领取劳务费之名,行违纪违法活动之实的行为。实践中,党员干部参加下列劳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参加本单位组织、管理的劳务活动;委托外单位人员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劳务活动;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劳务活动。三是不宜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包括从事实际劳务,虽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能发放和领取,但发放和领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如党员干部虽付出实际劳务,因劳务费发放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且发放的数额较大或者从事的劳务次数较多,有损党员干部廉政勤政形象,则不宜领取。同时,劳务费问题涉及资产管理、薪酬分配等规定,政策性较强,必要时可征求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意见,确保定性精准。

      (来源:2022-08-30 陕西纪检监察)

      

      ●政策解读●

      中办发文明确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五种情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四条明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五种情形:

      1、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4、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6、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7、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8、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9、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10、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1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14、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15、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规定》称,出现了这些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2022-09-19 环球时报)

      

      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一律禁止吗?

      点评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权力和职务影响,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触碰纪律红线。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实质是以权谋私。

      《政务处分法》规定该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公职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行为。

      释解

      “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政务处分法》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

      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则没有特殊的限制。

      因此,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

      (来源:2022-08-26 陕西纪检监察)

      

      ●工作动态●

      省农业农村厅紧抓“四个动作”

      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

      按照全省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安排,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围绕“严守纪律规矩、加强作风建设”主题,聚焦关键环节,紧抓“四个动作”,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为推动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做好“起步动作”。厅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纪律教育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把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作为加强厅系统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融入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安排部署上来,增强开展活动的政治自觉。坚持把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同落实党中央“三农”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推进清廉机关建设结合起来,同当前全省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科学统筹谋划,及时研究部署,细化活动内容,明确标准要求,压实各级责任,确保活动高点起步、扎实开展、融合推进。

      二是践行严实要求,做实“规定动作”。聚焦“五个一”内容,做实做细规定动作。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重点内容,2次集体学习研讨,6名同志交流发言;结合“学重要论述、改工作作风”专项活动,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举办2期专题辅导讲座;基层党组织每周一学习、半月一研讨,党员干部在学习中感悟、在交流中深化,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严密组织知识测试。坚持以考促学、以学促廉,在抓好在线学习答题的基础上,组织899名教育对象参加党规党纪网上知识测试,90分以上占56.3%,42名同志取得满分成绩,广大干部职工在学习测试中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严明纪律规矩。着力抓好警示教育。厅党组班子成员逐一阅读忏悔录,带头接受警示教育;集中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典型案例2篇,观看警示教育片2部;基层党组织集中学习2期《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观看《金融反腐正风纪》警示教育片和《师德传家风》等3部廉洁文化微电影微视频,党员干部在案例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认真上好专题党课。围绕严明纪律规矩、弘扬优良作风、自觉廉洁从政、勇于担当作为等内容,2名厅级领导、40余名基层党组织书记,为党员干部上了纪律教育专题党课,引导党员干部争做讲政治、守规矩、崇廉洁、敢担当的“三农”干部。突出重点检视问题。对照“勤快严实精细廉”新风正气标准,围绕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谋划指导工作、务实为农服务、日常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五查”重点内容,严肃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聚焦作风建设突出问题,逐一对照检视,深刻剖析原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锤炼党性作风,振奋干事创业精神。

      三是丰富活动内容,做活“自选动作”。各级党组织创新形式、拓展内容,精心开展“自选动作”。期间,厅党组同步部署开展“学重要论述、改工作作风”专项活动,持续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活动和“德润三秦”家风建设活动,把转作风、治歪风、树新风贯穿活动全过程,增强了活动实效。各基层党组织形式灵活开展特色活动,6个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党支部结对共建,在联合主题党日活动中谈体会、亮思想、比作风;省种子站、省饲料站组织党员干部赴“甘棠遗爱”等廉政教育基地过组织生活,涵养廉洁文化,砥砺高尚品格;省果业中心、省农牧良种场、省农安中心立足严纪律、改作风,组织干部职工重温管理制度、重申办公纪律、规范办公秩序;省种子站、省果业研发中心组织诵读经典家训家风和分享家风故事;省农业培训中心召开“传家风正作风、守纪律有担当”主题座谈会,邀请6名党员干部亲属代表,讲述家风故事,进一步提升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是坚持多措并举,做细“推进动作”。按照全员参与、全程督导、全面落实的要求,既强化监督检查,又注重服务解难,多措推进活动开展。厅直机关党委(纪委)立足机关实际,采取随机抽查、每周提示等方式,对22个机关处室逐一督促提醒,推动机关各项活动有效落实;通过查阅资料、个别交谈、电话督导、参加活动等形式,对18个厅属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为扎实推进活动开展提供了纪律保障。针对疫情防控要求和机关支部人员少、组织活动难度大的特点,采取少员多次、分批组织的办法,厅直机关党委(纪委)3批次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观看《金融反腐正风纪》警示教育片并交流感悟,帮助解决人员难集中、活动难落实、效果难保证的问题,以狠抓工作落实的作风,影响和带动厅系统党员干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有力推动了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各项活动落地落实。

      (省农业农村厅直机关纪委 华承田 供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21012/9807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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